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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那些需要开具的奇葩证明,证明自己是“正常人”正常吗?

张先生30年前曾到一家专科医院看了精神科,此后他在生活中和工作岗位上一直正常生活。但日前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当工作人员得知他这段经历后,要求他开具证明,证明自己是“正常人”。

离婚需要证明自己是“正常人”与证明“你妈是你妈”大有异曲同工之妙。先前爆出众多令人啼笑皆非的奇葩证明,从而催动“简政放权”的大刀阔斧式改革。那么此次的“奇葩”证明是不是简政放权的又一“反面教材”呢?

李克强总理两年来狠抓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并且取得显著成效。取消下放多项行政审批事项,真正从制度上简化了群众办事程序。简政放权坚持“放管结合”的原则,需要把握好“放”与“管”之间的度。虽然“大道至简”,但不是“一刀切”式的“大撒把”。如果把看似不正常的证明都取消的话,那才是真的不正常。

就像离婚时要证明自己是“正常人”,虽然看似荒谬的证明为办事人带来一些麻烦,但是,这样的证明却是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不应在“放”的范畴。因为根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不能结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办理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或许证明人多年未犯病,并且医院的各项体检指标也都很正常。这再让证明人去证明自己是“正常人”,确实感觉有点强人所难。可是目前,医学上还没有解决治愈精神病的难题,患者即使经过治疗已经“临床痊愈”,但如果不坚持用药或遇到刺激后仍很容易复发。离婚协议签订时,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是否属于正常?是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因此,为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遇到类似情况,就应当终止办理程序。

由此可见,证明自己是“正常人”的证明并不是无理取闹,更不是工作人员的索贿“关卡”。这是办事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办公人员对当事人负责的表现。

这张证明也让我们对简政放权有了深刻理解。并不是名字奇葩的证明就是不正常证明,也不是让办事者多跑几趟的证明就是应取消的证明。所谓放管结合,就是要坚决“放”到位那些应该放的,“管”住那些应该管的。必要的程序,重要的事项,定不能因“感觉”而把它“放”错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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