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凌晨,一车主向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九支队报警称,他的车轮胎在京港澳高速公路豫北段,被一个四头尖钉扎破,并且在由南向北的这段路上,陆续可见此路钉。而在当天0时到6时,警方陆续接到附近共12个类似的报警。
经过对受害司机的询问和物证对比,警方认为,高速公路沿线修车点的作案嫌疑较大,其中一辆车辆较为可疑。
办案人员对该车辆进行查询,发现该车从鹤壁上高速到汤阴后,凌晨从汤阴站返回就没有再下高速。3月15日9时,办案人员在京港澳高速鹤壁服务区修车点附近,发现那辆面包车内有一个纸箱,箱内壁有少量钉孔和焊焦印,其外形与高速公路上撒的路钉相吻合,初步判断此车为作案车辆。并得知此车被修理厂的杨某借用。
较终,杨某承认是自己在高速公路上撒的铁蒺藜,目的是为了增加修理厂收入。他曾专门到淇县购买了此类铁蒺藜200个,开车一直从京港澳高速汤阴站往南,沿路撒了47公里。之前在3月10日,也曾撒过一次。
3月15日,警方将涉案人员杨某和另一人抓获。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采访中多位律师表示,此类事件的性质,可能会是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但具体结果要视案件情况而定。
据了解,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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