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朋友: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公民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为了保障您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请您依法承担法定责任,履行法定义务,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做好疫情调查工作。特别提示如下:1. 请您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法律规定,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2. 请您积极配合村(居)疫情防控工作,出入请出具有效证件、佩戴口罩并进行体温监测,及时报告健康情况。3. 如果您是湖北武汉来冀人员、去过湖北武汉人员、或者是与两类人群有过密切接触人员,请您第一时间主动向居住地村(居)报告,有发热症状的,立即到定点救治医院隔离治疗;无发热症状的落实隔离措施,隔离观察14天。4. 当您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请您第一时间向村(居)报告,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和医院就医。就医时请主动告知医生旅行史及周围人员是否有类似病例,听从医生指引,配合完成流行病学调查,严禁谎报、瞒报。5. 请您减少出行,不串门、不集聚,尽量居家生活,确需外出时佩戴口罩,做好科学防护。6. 请您自觉遵守勤洗手、勤通风、勤消毒、勤锻炼、讲卫生等防控要求,养成健康生活习惯,当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7. 请您加强宠物管理,不买卖、不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8. 请您积极投身爱国卫生运动,热情参与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支持做好公共场所、重要设施的清洁、消毒、通风,帮助改善环境卫生状况,防止疾病传播。9.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请您坚定战胜疫情的决心和信心,共同营造科学防治、理性应对的社会氛围。10. 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带头作用,管好家人、亲属及身边人员,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带动街坊邻居自觉遵守规定,争做疫情防控的模范参与者、自觉践行者。如果您有疑问,请拨打24小时咨询服务电话12320。抗击疫情,需要全社会众志成城、共克时艰。让我们心手相连、携手并肩,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谢谢您的理解、支持和参与!
河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疫情监测组2020年2月19日
(源自河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疫情监测组)
上一篇: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精神,疫情防控期间,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安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推出十二项工作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