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根据中央和省市县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市工作的部署要求,强化疫区返安或来安人员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按照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关于应对返程高峰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安平县公安局现就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通告如下:
一、凡2020年2月以来,到安平县居住的非本县户籍人员,要及时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申报登记,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凡复工复产复市工商企业,雇聘用非本县户籍人员的,要及时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申报登记,按照复工复产复市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凡2020年2月以来,将房屋出租给非安平县户籍人员的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和招录、聘用非安平县户籍人员的用工单位,要及时向辖区派出所申报登记;发现疑似感染疫情的人员,要同时报告辖区派出所、所在乡镇及当地卫健防疫机构。
四、居住在安平县的非本县户籍人员,凡本人未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申报登记的,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用工单位知情不报、瞒报、漏报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五、请湖北省以外的河北省外返(来)安人员,从到达安平开始,连续14天对自己及家人进行健康状况监测,并按要求及时反馈社区、村、单位工作人员,同时14天内自觉与外部隔离。
六、广大市民朋友发现湖北省来安平县人员、曾去湖北省返回安平县人员和与上述人员密切接触者,未按要求申报登记的,请及时拨打110。
七、房屋出租人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的承租人。
八、房屋出租人须经常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九、承租人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得从事“黄、赌、毒”和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违反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是全体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及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也事关社会治安稳定,群众安居乐业。请广大市民朋友主动参与进来,面对疫情我们要群防群治,遇民警上门登记,请您积极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民警的工作。同时,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安平县的和谐稳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平县公安局
202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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