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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创省级文明城市、省级森林城市、省级新型城镇化和城乡统筹示范城市、国家级园林城市、国家级卫生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清理规范违法违规圈占土地实施方案》、《衡水市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安平县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深入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行为,切实维护城乡秩序,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生态环境。自即日起对全县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集中拆除。

为争创省级文明城市、省级森林城市、省级新型城镇化和城乡统筹示范城市、国家级园林城市、国家级卫生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清理规范违法违规圈占土地实施方案》、《衡水市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安平县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深入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行为,切实维护城乡秩序,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生态环境。自即日起对全县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集中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正在实施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10日内自行拆除完毕,恢复土地原状。在1987年1月1日(含)以后建成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限期10日内自行拆除完毕,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拆的,由县拆违联合执法队依法强制拆除。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没收,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拆除重点区域为县城建成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区域,国省干道和城镇主次干道两侧,河道两侧、水源地周边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项目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案件。

三、没有不动产权证(土地证、房产证)、没有城乡规划许可证的未批先建、私搭乱建、超期临建、擅自改变规划及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均为违法建筑。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四、对于不符合环保要求、没有环评手续的“散小乱污”企业,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严管重罚,坚决取缔。

五、广大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带头对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纪委监委进行监督。

六、广大群众要积极支持配合拆违执法行动,对暴力抗法或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

安平县人民法院:7591009       

安平县人民检察院:7524939     

安平县公安局:110

安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12319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安平县分局:12369  

安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8066251

 

 

安平县人民法院         

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安平县公安局        

安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安平县分局   

安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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