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丽钧)9月1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河北省资源税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对河北省资源税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资源税是地方税,《资源税法》授权省级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三项具体政策,河北省政策方案已于2020年7月30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根据《资源税法》授权,我省共明确了106种资源的税目和适用税率,结合法律已明确的石油、天然气等9种资源税目税率,9月1日起对115种资源征收资源税。我省依据《资源税法》授权,明确了地热、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石灰岩6种资源执行从量计征,对其他100种资源执行从价计征。
在免征减征政策方面,一是明确了对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共生矿,减征10%的资源税。二是明确了对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减征30%的资源税。三是明确了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额的20%减征资源税,但减免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资源税应纳税额。单户企业损失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授权省税务局核准后执行减免政策;损失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含)之间的,授权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核准后执行减免政策;损失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我省在研究拟定整体政策方案上,主要考虑了以下四方面的因素:一是有利于首都周边生态环境治理,促进我省资源开采和环境保护的绿色发展,坚决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二是有利于相关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在减税降费和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大环境下,科学合理制定资源税税额标准,保证企业平稳运行;三是有利于推动企业发展资源节约利用新技术的积极性,促进传统优势资源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四是有利于京津冀协同发展,形成周边地区环境保护联防联控格局。
据介绍,新政策一是增加了应税资源税目。资源税政策调整后,我省税目将由原来的38种增加到115种(其中9种为法律已明确);二是调整了部分资源税率。与我省现行资源税率相比较,此次政策新增了77种资源的税率,全部为储量较少或未开采的资源。调增了34种资源的税率,主要是资源储量较多有一定竞争优势,或者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对周边环境污染较大。平移了4种资源税率,分别是石油、天然气、铜、海盐。下调了1种资源税率(钼);三是改变了部分资源计征方式。新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和企业建议,将石灰岩、矿泉水由从价计征改为了从量计征,新增了地下卤水为从量计征。砂石的日常计量较多采用计重方式,将现行计量单位由“立方米”改为“吨”;四是开采尾矿不再免税。结合我省资源品位和开采情况,开采尾矿和低品位矿易造成较大的环境污染,我省暂不出台税收减免政策。